贪污罪 职务犯罪 指导性案例 方法论镜鉴
被告人甲利用担任市委常委、拆迁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指使有隶属关系的下属土地确权工作人员予以关照,虚报拆迁安置材料,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90平方米,非法获利229.392万元。
1. 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 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相关法条:刑法第382条第1款。
| 问 | 示范意义 |
|---|---|
| 二问·证据完整 | "指使下属""虚报材料""骗取土地使用权"各环节事实均有认定,无影响定性的关键事实遗漏 |
| 九问·事实与法律衔接 | 查明的"隶属关系""土地财产性利益"两项事实,分别精准支撑两项裁判要旨的法律扩张解释,是"事实托得起法律评价"的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