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交流学习网以判决书分析为硬标准 · 丈量事实认定的质量

指导案例11号·贪污案

贪污罪 职务犯罪 指导性案例 方法论镜鉴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利用担任市委常委、拆迁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指使有隶属关系的下属土地确权工作人员予以关照,虚报拆迁安置材料,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90平方米,非法获利229.392万元。

裁判要点

1. 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 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相关法条:刑法第382条第1款。

方法论镜鉴(十问质检视角)

问示范意义
二问·证据完整"指使下属""虚报材料""骗取土地使用权"各环节事实均有认定,无影响定性的关键事实遗漏
九问·事实与法律衔接查明的"隶属关系""土地财产性利益"两项事实,分别精准支撑两项裁判要旨的法律扩张解释,是"事实托得起法律评价"的范本
审查环节提示:办理贪污案件,核查行为人是否利用本人或隶属关系下属的职务便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性权利可作为贪污对象,不以实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