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
米哈游诉某AI变声软件公司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6年9月9日一审宣判;二审中被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某公司开发一款AI变声软件,未经授权复制《原神》63个游戏角色的声音,生成变声音色资源包(每款19至59元)公开出售,并在APP内开专区供用户试听,辅以角色特色昵称、头像引导购买;同时开设社交平台账号,大量使用角色形象、声音及游戏画面制作推广视频导流。涉案63款声音资源包使用次数达3万次至192余万次不等。米哈游于2025年发现后提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被告承认未经授权使用角色约一分钟音频混合其他素材训练AI模型,辩称变声结果因人而异、声音权益应由配音演员主张。
59款声音资源包相关内容与游戏相应角色台词内容相同,直接使用了作品的必要组成部分,构成著作权侵权。
游戏名称、剧情台词、游戏角色形象及其专属声音被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标识组合";其中角色声音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组成部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涉案变声服务足以引人误以为与米哈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方声纹鉴定(试听语音与游戏角色原声"倾向认定同一")是胜诉关键证据。但律师观点提醒:目前全国尚无能做真人/AI比对的具司法鉴定效力文件的机构,鉴定结论大概率只能作参考,裁判的根本依据仍是混淆可能性。
一审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米哈游主张500万元未获全额支持)。二审中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主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适用于涉AI声音/形象仿冒类案件审查:区分自然人人格权路径(民法典第1023条)与企业商业标识路径(反不正当竞争法);声纹鉴定作参考证据时,注意鉴定机构资质与证明力层级,根本仍看混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