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洛阳)精神:原文引述+本站解读。据公开会议报道整理。
要牢牢把握公诉权的法律监督基本属性,坚持'办案就是监督,监督就是办案',切实把法律监督贯穿于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全过程、各方面。
会议指出:要牢牢把握公诉权的法律监督基本属性,坚持"办案就是监督,监督就是办案",切实把法律监督贯穿于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全过程、各方面。
公诉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意味着审查起诉不是单纯的"追诉"。对侦查违法、漏犯漏罪、量刑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公诉环节负有发现和纠正的职责,监督线索应当在办案中同步发现、同步移送,而不是办完案再"回头看"。
闭幕会强调:“要将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常态工作抓紧抓实。”
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2026年为“深耕之年”):构建“最高检示范评、上级院重点评、各级院常态评”的分级评议体系,推动检察人员从“敢于庭上见”向“善于庭上辩”跨越。
出庭是公诉工作的"试金石",评议常态化倒逼庭前准备做实。出庭预案、证据展示、答辩提纲不能停留在纸面,评议发现的问题要回流到审查起诉环节,形成闭环。
闭幕会强调:“要充分认识审查报告在公诉工作中的重要性,加强审查报告规范化建设。”
苗生明强调:“要以‘三个善于’不断提升刑事审查与出庭公诉质效。全面加强证据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强化亲历性审查和补充侦查,准确理解适用法律,依法公正作出审查处理决定,加强对涉案财物全面审查依法处理,持之以恒加强出庭公诉能力建设。”
审查报告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文书,既要让领导看得懂、让法院信得过,也要经得起评查。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理意见四部分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依法从严惩治严重犯罪方针不动摇,依法从宽有尺度,以良法善治彰显检察为民担当,以精准履职提升公诉案件质效。
会议指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依法从严惩治严重犯罪方针不动摇,依法从宽有尺度,以良法善治彰显检察为民担当,以精准履职提升公诉案件质效。
"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贵在精准。严重犯罪的从重情节不能遗漏,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引用要准确、幅度要恰当。宽严失度,量刑建议就站不住。
依法规范行使批捕起诉职能,不断完善捕诉一体办案体制
会议强调:要坚持规范与创新并举,依法规范行使批捕起诉职能,不断完善捕诉一体办案体制。
捕诉一体不是"捕了就诉",而是同一承办人对案件全程负责、标准统一。批捕时就要有起诉的视角,起诉时也要回看当初批捕的理由是否还成立。
健全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保障,一体抓实刑事检察'三个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智能辅助办案,强化科技支撑赋能高质效办案。
会议强调:健全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保障,一体抓实刑事检察"三个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智能辅助办案,强化科技支撑赋能高质效办案。
"积极稳步"四个字是关键:积极拥抱技术,稳步守住底线。智能辅助可以提高审查效率,但不能替代检察官的判断,所有机器输出都须经人工确认。
闭幕会指出:“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扎实做好公诉案件质量管理。评价办案质效应当以两个质效标准为基本依据,根据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全面客观、综合评价。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期限,做好繁简分流,处理好效率和质量的关系。”
闭幕会强调:“要依法规范办案,准确区分‘捕’‘诉’标准,防止‘捕’‘诉’混同。”
不简单以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为政绩。敢于依法不起诉、敢于纠正错案,同样是政绩。科学评价质效,要看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统一。
加强对涉案财物全面审查依法处理
会议强调:加强对涉案财物全面审查依法处理。
涉案财物去向不明是审查报告的常见短板。"依法处理"四个字不能一笔带过,扣押、冻结、移送、返还、没收,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去向。
规范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
会议强调:要坚持规范与创新并举,规范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
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三性"是认罪认罚的生命线。具结书签署、值班律师见证等程序要素缺一不可,程序有瑕疵,从宽就没有根基。
全面加强证据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强化亲历性审查和补充侦查,准确理解适用法律,依法公正作出审查处理决定
会议强调,要以"三个善于"不断提升刑事审查与出庭公诉质效:全面加强证据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强化亲历性审查和补充侦查,准确理解适用法律,依法公正作出审查处理决定。
证据审查是公诉工作的基本功,亲历性审查(阅卷、提审)是基本功的保障。没有亲历,就谈不上对证据的真正熟悉;证据链有缺环,宁可退查补强,不可勉强起诉。
准确把握公诉权运行不同环节的属性特点和任务重点,着力构建依法有序、良性互动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
会议指出:准确把握公诉权运行不同环节的属性特点和任务重点,着力构建依法有序、良性互动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
公诉处在侦查与审判之间,对上要引导侦查取证,对下要经得起法庭检验,对辩护意见要认真回应。三组关系处理好了,案件质量自然上去。
最高检早在2018年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这一现象作出权威界定:“诉判不一”是指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与审判机关生效裁判结果之间存有差异,主要包括改变事实、改变罪名、改变量刑情节三种情形。
会议反复强调“科学全面评价公诉案件质效”“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评价诉判关系,应区分“合理差异”与“质量瑕疵”:因司法解释变化、新证据出现导致的差异属正常范畴;因证据采信错误、法律适用偏差、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导致的差异才应纳入质量评价。
诉判不一致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为什么不一致。是证据判断分歧、法律适用分歧,还是量刑情节认定分歧?分类型复盘,才能从个案教训变成类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