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2026年9月7日发布,全文二十四条,是首部系统规范涉AI纠纷裁判规则的司法文件。以下提炼与刑事办案、证据审查直接相关的四条要点。
刑事政策二分:对于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惩;对于在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中的创新性行为,依法审慎处理,恪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防范算法歧视、保障自动化决策中的知情权选择权)、支持创新发展(包容审慎、宽容失败)、筑牢安全底线(按场景风险准确认定责任,区分通用/专用、开源/闭源模型的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责任)。
适用:审查起诉涉AI赋能案件时的刑事政策把握与量刑说理引用。
适用:涉AI案件证据审查的直接依据;其中"大数据分析报告三项审查重点"是对分析报告类材料的硬性要求。
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诈骗、侮辱、诽谤、损害商业信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加强与网信、公安、检察、市场监管等部门衔接协作(检察机关被单列点名)。
说明:本意见以民事审判口径为主,第20条是其中明确的刑事衔接条款;具体罪名仍按刑法分则认定,本条是政策确认而非新设罪名。
(三)侵权归责:无法律明确规定时按民法典过错责任;(四)"AI换脸拟声":未经同意生成可识别虚拟形象/合成人声侵害人格权;(五)"网络开盒":以刺探隐私为目的用AI追踪分析获私密信息并泄露侵害隐私权;(七)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十二)AI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责任划分;(十三)开源软件责任豁免;(十四)AI辅助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认定。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未经许可训练大模型的定性,意见明确"暂不作规定"。